广东省出台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2007年6月8日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商品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近日,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1997年《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展开
广东省出台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2007年6月8日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商品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近日,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1997年《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八个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整顿和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新《规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出台的《规则》,针对当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重在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新建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等方面的价格行为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二是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明码标价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也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调整了部分标示内容,如增加了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根据2000年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的公示内容。三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的有关精神,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四是规定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五是规定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六是明确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七是规定经营者必须切实兑现销售时的价格承诺。八是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九是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和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的规定。 在印发新《规则》的同时,省物价局对各地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各地要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构建和谐广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二是要求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开展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三是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大力开展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省物价局将在近期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坚决打击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或捏造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消费者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继续追问:求四川2009年新公布的《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全文? 5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