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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和苑楼盘会所变更成物业中心!12年02月06日,在我们业主都没收房的情况下,和苑将原来的会所改成了物业用房!(还记得购房时置业***指着当时的售楼中心描绘我们的会所吗?)有几个人接到过通知?就在网上出个公示:我们岳麓区的,在望城区出的公示!当时做为准业主(8月份才交的房)的我,我是没收到任何的相关信息。这次又重施故技。企图再次更改物管用房,将10#栋、22#栋底层物管用房变更为住宅。如果觉得其实这样业主还赚了,没有什么损失,那就大错特错了:第一,10栋22栋物业用房侵占的是业主的公摊面积,合同上都有标明,该性质后损害的是业主利益;第二,开发商司马昭之心,下一步呼之欲出,售楼中心一直是商铺的性质没有改变,开发商必然会卖掉再赚钱!我们业主群里一致认为,开发商变更行为未经业主同意,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wanghm30|2015-05-23 12:49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爬爬小蚂蚁

这个真是这样的~!
2015-05-23 13:18
来自北京市

58LULU

不精明的就做不成开发商了!
2015-05-23 13: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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