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您好!有个难题咨询下,盼你们能在百忙中给予回复。事件经过:我有个朋友(简称C)在去年与开发商签了格式合同购买了预售的商品房一套,钱已交齐,开发商未进行预售登记。在09年1月,开发商(简称A)与建筑商(简称B)因借贷纠纷(不知道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还是两者恶意串通逃僻债务?)在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调解约定:在A未建完的楼... 展开
尊敬的:您好!有个难题咨询下,盼你们能在百忙中给予回复。事件经过:我有个朋友(简称C)在去年与开发商签了格式合同购买了预售的商品房一套,钱已交齐,开发商未进行预售登记。在09年1月,开发商(简称A)与建筑商(简称B)因借贷纠纷(不知道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还是两者恶意串通逃僻债务?)在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调解约定:在A未建完的楼层由B出资并以A的资质承建同时以A的资质出售从售房的利润中抵偿A欠B的部分款项,至于A已预售的房屋的并没有在调解书中注明处理办法。09年2月,C在法院起诉A,法院判定A履行合同约定。A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当时在庭审中C对A之前的调解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调解书,但A辩称,调解书内容不是对C产生影响,是对付其他的债权人的。现在,C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书。B不给。找法院院长,说两份文书都有效,就是执行难,不知该给谁。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B没有房产开发资质,并且B是以A的开发公司承建的,在调解书中,没有相应的利润评估报告。法院在此调解中是否有枉法的嫌疑?法院能够制作这样的调解书吗?既然开发公司的名称没有改变,B是否有责任也要履行这种义务?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