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组合贷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签署了一个全款支付的期限,原文如下:”若贷款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不能正常下款,乙方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我的组合贷款申请,在7月3日已经通过审核,并且在7月14日,商贷部分已经下款,甲方已经拿到。现在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不足(我问银行经理的,但是不知道怎么... 展开
我申请组合贷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签署了一个全款支付的期限,原文如下:”若贷款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不能正常下款,乙方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我的组合贷款申请,在7月3日已经通过审核,并且在7月14日,商贷部分已经下款,甲方已经拿到。现在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不足(我问银行经理的,但是不知道怎么证明这件事),可能不能在10月1日之前下款。请问:1. 如果不能在10月1日之前下款,但是我认为这不是我的原因导致的,而且这贷款也一定能下来,请问,可否不履行上述条款?2. 公积金管理中心没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3. 居间协议中有一条,付款方式和期限,依据《房屋买卖契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买卖契约中没有写上述条款,也没有规定期限,可否不履行上述条款?4. 上述条款,能否理解为:我的审批通过了,就算可以正常下款,这件事情早在7月3日就确定了。因此,上述条款不成立。5.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正常下款的期限,但是即使履行,也没有规定支付现金的期限,能否认为不需要在10月1日之前付款?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