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十年前双方私下协商签订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他说部队要收房我可以要赔偿费吗合理合法吗?
因为对方是转业干部,已转业十年。他想享受部队的第二套住房,因政策原因所以部队要求他必须退回我现住的部队经济适用房,本房屋的房产证已经办理下来还是他的名字。现在他违约协议要我退回房子,我是按照当时私下签订的协议让他赔偿我。还是按照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让他赔偿我呢?(本房子的全部款项都是我交的,房号费在2006年已经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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