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查封。因为抵押只是对某一债权的一种担保,并不一定就要行使抵押权。所以不能限制对已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此外,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也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在主债权偿还期限届满时,能否办理抵押展期手续,则应当根据抵押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本来,在所担保的主债权偿还期限届满时,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银行 展开
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查封。因为抵押只是对某一债权的一种担保,并不一定就要行使抵押权。所以不能限制对已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此外,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也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在主债权偿还期限届满时,能否办理抵押展期手续,则应当根据抵押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本来,在所担保的主债权偿还期限届满时,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银行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更希望办理抵押展期手续,使这种借贷关系继续维持下去。 贷款展期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由贷款人同意其延期还款。按《贷款通则》规定,对展期的期限按原贷款的期限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 因为经批准展期的贷款不转入逾期贷款帐户,所以对借贷双方来说,贷款展期是互利的,这使得贷款展期十分普遍。 贷款展期是对原贷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进行变更,即不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使原债权继续存在,仅仅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然后作为抵押权的变更来处理。如要进行登记,应属于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从理论上讲,抵押权的变更不属于新设定抵押,不应受房屋被查封的影响。但这种操作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对于抵押权的变更,建设部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一旦发生问题,易于各执一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并未对房屋被查封以后抵押权可否进行变更作出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对于抵押物被查封以后新产生的债权,已被排除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 因而,在有关的规定没有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无意行使抵押权,即使同意展期,也可以利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 也有一些银行以另一种方式办理,即由银行是与债务人签订一份新的贷款合同,以新的贷款归还原贷款,然后办理抵押手续。对于银行来说,既没有逾期贷款,又发放了新的贷款。 在房屋被查封以后,这样的操作是有问题的。因为对房屋进行查封就是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在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前已登记的抵押权,查封不影响其效力。但是在债务人将新的贷款归还原贷款后,应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抵押权随之消灭。银行与债务人签订的新的贷款合同后,原来的担保对于这一债权已不起作用。但是要设定新的抵押权,又会因法院巳对该房屋查封而无法进行。 从以上两种情况来看,法院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以后,属于展期的,最好待有关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规定明确以后进行。因为展期的期限较短(短期贷款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累计不超过3年),也不会影响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对于采用重新签订贷款合同的方法来处理的,登记机关则不能为其办理抵押登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