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取被执行人的权属证书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 1.如果登记机关已核准登记,登记申请人是被执行人时,权属证书无论是否已被当事人领走,法院均可以对该房产实施查封,以限制被执行人对房产的处分; 2.如果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当被执行人是原产权人时,因物权转移尚未完成,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而没有必要提取被执行人的权属证书。当被执 展开
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取被执行人的权属证书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 1.如果登记机关已核准登记,登记申请人是被执行人时,权属证书无论是否已被当事人领走,法院均可以对该房产实施查封,以限制被执行人对房产的处分; 2.如果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当被执行人是原产权人时,因物权转移尚未完成,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而没有必要提取被执行人的权属证书。当被执行人是登记申请人时,如符合预查封条件的也可以实施预查封。 法院要求提取被执行人的权属证书,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是权属登记的申请人、房屋又不属于预查封的范围(如购买非商品房)。在这种情况下,原产权人(如转让方)的房屋因与案件无关而毋须查封,被执行人即将取得的房屋又因物权转移尚未完成而不能查封。被执行人日后可能会凭借其领取的权属证书,将本来可以查封的房屋转让给他人。虽然这种转让并不一定有效,但是被执行人这样做会使案情变得复杂、执行更为困难,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执行法院要求提取权属证书,被执行人就无从领取,便于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第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因此,法院可以凭相关的法律文书提取房屋权属证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