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在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时,罗列了登记申请人在通常情况下应提交的文件,但各个当事人对房产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情况各不相同,难以一一列举,所以,《房屋登记办法》只能规定为“其他必要材料”。 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材料也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由于房屋权 展开
《房屋登记办法》在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时,罗列了登记申请人在通常情况下应提交的文件,但各个当事人对房产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情况各不相同,难以一一列举,所以,《房屋登记办法》只能规定为“其他必要材料”。 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材料也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由于房屋权属登记情况较为复杂,在申请登记时,应按不同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简单地说,“其他必要材料”就是核准某一登记事项所需要而登记办法没有直接规定的登记文件。这些必要材料主要是从登记适用的法律法规来考虑,如: 1、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出卖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或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2.被代理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已作了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被代理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3.批准文件,转让划拔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 4.案件已经被受理的证明,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人要求延续异议登记期间的,应提交案件已经被受理的证明。 5.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为其代办权属登记申请的文件。 6.交纳契税的凭证,《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7.墙界表,墙界表是用以说明相邻房屋墙体的归属。商品房、单元式房屋以及独立的、与他人墙体不相联的房屋不需要填写此表。如果墙体属于他人所有(如借墙),则不要请邻户签字;如墙体为双方共有、或是属申请人一方所有,则应当请邻户签字认可。墙界表的填写和申请表稍有不同,申请表是一位房主在一处的房子填一张,而当某一房主在同一地点的房屋较多,如一些旧的民宅,墙界表可能要以墙界的不同而分数张填写。 8.测绘图件,房屋分割、合并的测绘图件。 9.各种佐证的证明文件,如遗失声明、其他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因此,对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要通过文件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在登记受理处予以明示。以方便登记申请人,并避免引起争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