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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买卖中的适用

chaobaigongguan|2015-10-1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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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秋燕 新房置业顾问请拨打电话15817751192电话联系百科详情

法院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多元化处理方式,有确认无效不予返还,有予以返还但酌情补偿等,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农村拆迁补偿所引起的大量诉讼。笔者认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的处理,采取宅地分离原则,依法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可行的。 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农民向城市集中迁移和新农村建设的集中化,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进城和集中,使中国成为居住集中化 展开
2015-10-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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