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行为——收缴收缴,即追查原财产的下落。只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才能直接收缴。因此,本案中收缴行为所针对的就是那二百万及其孳息。先说孳息,这必须是要依简单规则而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而不是复杂规则如风险投资、商业运作的产物(加工孳息)。因此,如果这二百万放到另外一家银行,或者拿去放贷,则相关的利息也应当一并收缴。但如果这二百万是用于较大风险的投资,或者运作,因加入了人类的智力 展开
一、侦查行为——收缴收缴,即追查原财产的下落。只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才能直接收缴。因此,本案中收缴行为所针对的就是那二百万及其孳息。先说孳息,这必须是要依简单规则而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而不是复杂规则如风险投资、商业运作的产物(加工孳息)。因此,如果这二百万放到另外一家银行,或者拿去放贷,则相关的利息也应当一并收缴。但如果这二百万是用于较大风险的投资,或者运作,因加入了人类的智力劳动而增值,这增值部分并不能算孳息,当然也不能收缴。而本金那部分,假设证据充分,能够一直追查到这笔款的下落,我认为可以全部追缴。例如,这笔钱一直汇入同一个银行帐户或股票帐户,并且该帐户内有且只有这笔钱,那么无论经过多久,无论这笔钱是增值还是缩水,帐户里的钱都可以认定是违法所得的本金部分予以收缴。又如,这笔钱一开始就用于购买房子A,过段时间又卖了,把所得款全额用于购买房子B,那么房子B也可认定是其违法所得,并全额收缴。当然,在侦查过程中,实际情况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无法确定嫌疑人的财产是否就是违法所得,故通常都是先以具体的收缴行为,包括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将财产固定,以待法院判决。二、判决处理——没收、发还、责令退赔这些财产在审判阶段,如果查实此人确实就是抢劫犯,则在判决其构成犯罪和刑罚的同时,也要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具体处理的原则为:1、先确定是否与本案有关。无关的财产不作处理。2、确定是否被告人本人的财产,非本人所有的财产不作处理。到这一步,基本上那被查扣的过亿身家都是没法处理的,因为实践中不可能明确确定200W的下落。3、如果能够查明并收缴了200W本金,应判决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收缴的是200W所购买的其他财产,则通常是以拍卖等方式换成现金后再发还给被害人。4、如果能够查明200W本金下落,但尚未收缴,应判决 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5、如果已经收缴了孳息,判决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无法确定是否有孳息,则不理。6、如果无法确定200W本金的下落(这是最有可能的情况),判决 责令被告人退赔200W给被害人。这就是收缴和责令退赔的区别:前者是能够确定下落的原物返还,后者是原物消灭后的赔偿。因此,经过1和2的筛选后无法处理的过亿身家里,可以先执行200W作为赔偿,发还给被害人。7、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如果200W明确增值成1000W(即像上面那个例子在同个帐户里通过风险投资不断增值,或者购买的房产、股票增值,可以确定就是这笔款),这个我还从来没遇到过。如果只是增值的房子、股票就好办,直接按3的方式拍卖后还给被害人;如果是增值的现金,我认为也应当全额返还给被害人(因为仍然视为“被抢财产”的一个整体)。到此为止,被害人的损失部分就已经完成(是的没有额外的补偿,连利息都没)。三、惩罚方式——没收财产到第二步的处理方式为止,与抢劫案有关的财物已经处理完毕。而此时仅仅是将过亿身家里的200W发还给被害人,至于剩余部分,仍然属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怎么办?这时就要动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财产性惩罚——没收财产。请注意,这是一种惩罚方式,用于将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收并上交给国家。抢劫是重罪,何况还占了持枪、抢劫银行、数额巨大、致人重伤这么多加重情节,而且当时和现在的法律都没改变过,除了需要判处刑罚之外,还有财产刑要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此类重罪,通常都是选择没收财产。依刑法55、56条,没收财产,可以没收一部分财产,也可以没收全部财产。对这类重罪,完全可以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当然要注意的是,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同时,也要给他本人和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