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96年8月8日〈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修正后无此条阐述)是否依旧有效?
目前,依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给予产权调换,请问本条内容是否依旧有效呢。偿还房屋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80%部分,处于建设拆迁范围内,其中一间是原工厂利用房屋前后和主体大楼同时建设的,以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80%。修正后的法规没有明确阐述本条内容我家是厦门职工宿舍。根据(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展开
目前,依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给予产权调换,请问本条内容是否依旧有效呢。偿还房屋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80%部分,处于建设拆迁范围内,其中一间是原工厂利用房屋前后和主体大楼同时建设的,以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80%。修正后的法规没有明确阐述本条内容我家是厦门职工宿舍。根据(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1年12月1日《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第3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拆除1983年6月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施行前)建造的单独存在而无证照的住宅房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属于1983年6月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施行前)建造的 收起
benbi|2015-11-11 12:02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