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买房,向开发商借捌万元钱分六次还清,开发商让我签了借款协议,和借款人声明两份资料。一. 借款协议里,写明了每次还钱的金额和时间,有一条协议说我用所购房屋进行担保,在我未还清全部价款之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将房屋交付给我,且由此造成的费用由我承担。-----开发商交房时间是2016年12月30日,我借的这钱第六次还... 展开
惠州买房,向开发商借捌万元钱分六次还清,开发商让我签了借款协议,和借款人声明两份资料。一. 借款协议里,写明了每次还钱的金额和时间,有一条协议说我用所购房屋进行担保,在我未还清全部价款之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将房屋交付给我,且由此造成的费用由我承担。-----开发商交房时间是2016年12月30日,我借的这钱第六次还款时间是2017年5月30日(每季度还一次)。如果按照这个协议,那开发商就要到2017年5月30日才交房给我。请问这条合理吗?不合理的话我的对策是什么?二. 第二份资料《借款人声明》说如果我逾期还款超过45日的,我得同意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如下措施,帮贷款方实现其全部债权:1.对本人所购买的XXX楼盘X号楼X层XX号房延迟交楼;2.延迟办理房产证;3.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本人购房合同项下的权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强制回购(回购价款为本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回购款由贵司直接支付给贷款方清偿债务(多退少补);4.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持本声明,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本人所购买的XXX楼盘X号楼X层XX号房进行出租,出售,所得收益由XXX房地产卡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贷款方清偿债务(多退少补)。对《借款人声明》资料的条款,我觉得这些不合理,我想跟开发商重新协商这些内容,但不知道该用怎样的对策解决?内容怎样改?谢谢各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