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祖传的三间整体的店面房屋,解放后长期被供销社租用,70年前后供销社私自把其中一小部房屋演变成走道,该走道也渐渐成了邻居们在他们原有的通道之外新添了一个便道。9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把该“走道”部份遗漏了。约93年以后供销社已停止租用,至今该“走道”尚存,其建筑与其他部份仍保持一个整体结构。 &n... 展开
我有祖传的三间整体的店面房屋,解放后长期被供销社租用,70年前后供销社私自把其中一小部房屋演变成走道,该走道也渐渐成了邻居们在他们原有的通道之外新添了一个便道。9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把该“走道”部份遗漏了。约93年以后供销社已停止租用,至今该“走道”尚存,其建筑与其他部份仍保持一个整体结构。 现在我向村、镇行政部门提出补漏登记确权,他们答复为:毫无疑问该遗漏部份的建筑仍为我们家的私有产权,但又说该建筑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确认为我们家的。 为此我请问诸位律师:镇行政部门的答复岂不違背了我国房地产管理中“地随房走”或叫“房地同走”的基本原则?这种答复在法律上能成立吗?这答复如能成立,请给解释指敎。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