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爷爷名下有两处房产,老人共有四个子女,我的大伯、二伯姑妈与我父亲。我的父母都是残疾人,没有行为能力,于是我父亲委托我处理房产事宜。我从小和爷爷奶奶一起居住在房产B。而大伯与其子女居住在房产A。我的父母居住在爷爷单位分配的一处平房中,平房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单位。爷爷过世后,奶奶欲将房产指明继承给我父亲,但遭到二伯的反对,遗... 展开
我的爷爷名下有两处房产,老人共有四个子女,我的大伯、二伯姑妈与我父亲。我的父母都是残疾人,没有行为能力,于是我父亲委托我处理房产事宜。我从小和爷爷奶奶一起居住在房产B。而大伯与其子女居住在房产A。我的父母居住在爷爷单位分配的一处平房中,平房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单位。爷爷过世后,奶奶欲将房产指明继承给我父亲,但遭到二伯的反对,遗产没有生效。奶奶过世后,由于大伯和我都希望能将居住的房产过户,二伯和姑妈则提出条件。经过家人协商,我们签订了一分内部协议,协议没有公证。协议上写明房产A过户给大伯,房产B过户给我父亲。我大伯给二伯和姑妈总计20万元。我替我父亲给大伯和姑妈总计60万。但协议签好后,二伯忽然反悔,称协议不合法,欲上法庭。我的疑问是:1.协议是否合法?2.这种情况上法庭,法律能否因为我的父母都是残疾人的情况,以及老人生前没有生效的遗嘱对我的家庭有所照顾考虑?3.这种情况下上法庭,我的家庭是否具有优势?之前签订的协议能否成为法律武器?一些用词可能不当,希望各位老师能谅解!如能在百忙之中抽空解答,我感激不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