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律师您好,被告1:浙江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2:徐X华被告2徐X华与合作伙伴徐X威以参与投标的名义,口头承诺按月利率3%向原告借款75万元整用作被告1在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徐X威提供被告2账户,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汇款55万元到被告2账户,由于原告资金不足,徐X威声明由被告1垫付20万凑齐75万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 展开
熊律师您好,被告1:浙江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2:徐X华被告2徐X华与合作伙伴徐X威以参与投标的名义,口头承诺按月利率3%向原告借款75万元整用作被告1在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徐X威提供被告2账户,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汇款55万元到被告2账户,由于原告资金不足,徐X威声明由被告1垫付20万凑齐75万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汇款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投标,让原告在第二天汇款20万至被告1财务“钱X鸿”,共计借款给被告壹75万元整,投标结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1始终没有把此保证金退回,后经多方了解,被告1的企业基本账户收取了另一个人(徐X琴)的75万保证金,并且了解到“钱X鸿”也并非XX公司财务人员,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1及被告2存在欺诈嫌疑。请问律师,我与被告2此前不认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是通过被告2合作伙伴徐X威介绍的,我是应该连同被告1和被告2一起起诉,还是直接起诉被告2不正当得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