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入职海南某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入职海南某公司工程部水电工程师,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保。2014年9月,公司开始对开发的部分毛坯房进行装修,2015年12月11日签字验收,2016年3月3日公司突然对工程进行部分复检,检查出一些问题。就此公司要求我们写出了深刻书面检查。公司依据本次复检,我向装修公司派发的整改项... 展开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入职海南某公司工程部水电工程师,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保。2014年9月,公司开始对开发的部分毛坯房进行装修,2015年12月11日签字验收,2016年3月3日公司突然对工程进行部分复检,检查出一些问题。就此公司要求我们写出了深刻书面检查。公司依据本次复检,我向装修公司派发的整改项目函和2015年3月7日会议纪要,由董事长和预算人,测算出所谓整改费用102997元。3月16日由周例会改为全体员工会议,会前10几分钟向我们仅通报罚款数额,在我们不认可并拒绝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了《关于装修工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装修工程已于2015年12月11日签字验收。当时却有许多质量问题需要整改。装饰公司经理找我们部门说:“材料款急需支付,职工回家过年,工人工资急需支付,不然春节前工人要滋事;承诺:验收签字并非最终竣工验收,只作为借款依据;装饰质量问题整改并不结束;相关事宜已与领导(董事长)做过沟通” 这段话有装修公司经理书面签字。(注:装修公司经理和董事长关系十分密切,经常在一起吃喝,公司员工都能看得到)。事实上装修公司也依据承诺进行着各项整改,所有整改费用(所谓的整改费用102997元)自担,不要公司一分钱。问题1、公司在没有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要把102997元百分之百扣到我们本人。有了经济处罚还给我们待岗一个月降低工资20%的行政处罚。目前已经停止了我们的工资发放,待我们扣除102997元后,才恢复工资发放,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015年4月我像公司副总口头请假一天,董事长依没有书面假条为由处罚我3日工资600元。 2015年十月,董事长依部门工作未完成为由扣发当月工资40%(2000)元。以上事实请予调查,证据俱在。在我们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请求劳动仲裁。在目前情况下我有心申请辞职,依据一上所述情况,依据法规能否申请赔偿。 收起
团团大叔|2016-05-28 12:47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