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一审不尊重事实判决,帮助债务人逃避执行义务。
我与国家干部有借贷纠纷,随后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成列,债务人分文不履行义务,到执行局我提供财产线索其女儿名下有套房产,房屋是在其女儿上大一期间购买随后几个月房屋交付,债务人内饰装潢出资30于万元并居住至今,(其女儿从未实际使用过)从银行调取的按揭还款记录仍然是债务人夫妇履行义务,也就说这套房子购买除了用其女儿名字登记其它应... 展开
我与国家干部有借贷纠纷,随后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成列,债务人分文不履行义务,到执行局我提供财产线索其女儿名下有套房产,房屋是在其女儿上大一期间购买随后几个月房屋交付,债务人内饰装潢出资30于万元并居住至今,(其女儿从未实际使用过)从银行调取的按揭还款记录仍然是债务人夫妇履行义务,也就说这套房子购买除了用其女儿名字登记其它应该没有任何关系,执行局查封后,债务人以女儿提出异议,执行局驳回,随后债务人又以女儿名义以异议之诉上诉到法院,法官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债务人为其女儿在上海购买已经转移豪宅(此豪宅是在借款之后购买,起诉 之前转移)从法官调取的银行流水发现售卖款有部分打回给债务人,但是从流水中发现,债务人与其女资金来往频繁,资金混同。另从女儿流水单发现其女儿在2年的时间就仅仅消费额支出达到58万多(其女儿年薪不过10万),现在一审仅仅物权法登记为由,让案情发生逆转,对我提供这多事实理由不屑一顾,支持债务人理由成立,我也提供了类似我这样的江苏法制报案例已经得到执行可以百度(债务人之子房产能否执行)现在我上诉到中院,三个月了始终没有答复和结果。请各位大律师指点我现在要怎做???,真心谢谢!!!!! 收起
成都小房奴|2016-05-29 16:29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