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是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对近五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息均无力偿还,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07年7月1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声请破产。2007年8月1日,人民法院在给予立案的同时宣告破产,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接管的企业财产清理如下:企业现有资产变现价值1500万元,其中房产变价800万元,对... 展开
A企业是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对近五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息均无力偿还,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07年7月1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声请破产。2007年8月1日,人民法院在给予立案的同时宣告破产,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接管的企业财产清理如下:企业现有资产变现价值1500万元,其中房产变价800万元,对外长期投资作价100万元,设备作价250万元,未收回的债权250万元(破产终结时为收回),尚未售出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企业负责总额2700万元,其中,欠甲公司逾期贷款500万元,欠乙公司逾期贷款1000万元,企业甲、乙两家公司分别于破产前一年的4月22日和5月9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欠丙公司贷款400万元,以汇款的方式结算,到期后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给丙公司。欠丁公司逾期贷款100万元,但已过诉讼时效。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200万元,欠税款150万元,欠其他公司未到期贷款300万元。破产费用50万元。问:1.受案法院立案及裁定企业破产在程序上是否合法?2.A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3.可用于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有多少?4.A企业的负债中哪些属于破产债权?5乙公司可获得多少偿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