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在土地改革时期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捌厘贰毫面积的房屋,上述亦是我丈夫父亲的世居祖屋,其后我与丈夫定居香港,此屋没有出租,并交人托管。我小叔1986年回乡结婚,里觅地建房,我和丈夫一家回乡饮宴,由丈夫带引下看我家房屋完好,没有多问便回香港。2013年我又回乡一次,见我家祖房被修輯过,故未能实时确认属于自己故... 展开
我丈夫在土地改革时期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捌厘贰毫面积的房屋,上述亦是我丈夫父亲的世居祖屋,其后我与丈夫定居香港,此屋没有出租,并交人托管。我小叔1986年回乡结婚,里觅地建房,我和丈夫一家回乡饮宴,由丈夫带引下看我家房屋完好,没有多问便回香港。2013年我又回乡一次,见我家祖房被修輯过,故未能实时确认属于自己故居,于是查证核实,再向同乡打听,得悉有人散播谣言,谓丈夫将祖居送赠与他,但丈夫确实自1986年至2006年离世都没有与任何乡亲联络,更没有立约或把土地房产所有证送赠。本人不反对祖居让人居住,但只有托管之意而非赠与。但有人托词说我祖居已倒塌沦为宅基地,所以向村委申请在此建房及申领土地房产所有证。查該人现在居住之房屋属我祖房,四面墙壁及地基仍是百年前的建筑,所以該人所言不实。本人家族与該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查无理据继承或侵占我家房产,所以我委托儿子在2016年7月1日带同土地房产所有证回乡向被告确认业权,惟該人说政府已经将我的房屋给了他,并向他展示房产证,谓我家的房屋已属于他所有。 該人謂丈夫將房屋贈送與申請以宅基地建屋兩種說法互相茅矛盾,分別是以非法手段强占我家的房屋。本人1986年回来时见故居仍在,现时周边的青砖墙壁仍清晰可见,屋内结构一如当年,证明其以空置土地建房之说不实。请問可否求人民法院宣布被告的房产证作废无效,并无条件搬走,将房屋归还我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