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和朋友一起投资紫菜加工厂,投入十万,其中一万五是投资款,八万五作为借款以每月00.12%利率借给厂里做流动资金。一年后因自己没有时间参与工作经双方协商把厂里所有资产全部作价归于朋友,朋友还给我十万,因他一时无法筹备出资金,经协商这十万款项作为社会借款暂时借给他,说定月息00.12%,利息月清,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 展开
2007年和朋友一起投资紫菜加工厂,投入十万,其中一万五是投资款,八万五作为借款以每月00.12%利率借给厂里做流动资金。一年后因自己没有时间参与工作经双方协商把厂里所有资产全部作价归于朋友,朋友还给我十万,因他一时无法筹备出资金,经协商这十万款项作为社会借款暂时借给他,说定月息00.12%,利息月清,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只是注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还款。由于种种因素到2009年连本带息还有77400元,重新写了欠条还到2016年2月7日止还有32400元利息款未到帐。因为借条已经过期了。让他重新打借条又不肯。意思是剩下的32400利息款不还了。因为当初那十万是亲朋好友处月息00.12%借来的,等于是这么些年我一直在为他垫付利息,如今他不想还利息我可以通过法律要回我为他垫付的利息吗?他说借条已经过期我拿他没有办法。可他一直还款到2016年2月7日止,那借条的有效期限是不是可以以2016年2月7日开始算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