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承诺房屋交付使用180天内办
2013年7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承诺房屋交付使用180天内办理产权证,但至今未办理。安照合同,开发商违约要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我们签合同后已交了房屋契税和物业等相关费用。除了违约金,我们还能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它损失吗?谢谢律师!
其他答案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 展开
2016-07-29 10: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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