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报案人于2014年5月由广告途径在宁夏银川市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万元。按照当时贷款公司约定利息为月息1毛钱,后每月偿还2000元,累计已还36000元,而至2016年7月中旬经过与贷款公司人员电话协商,达成与2016年8月起直接偿还本金不需偿还利息。而报案人于8月1日由外打工回到银川家中,8月3日下午16... 展开
尊敬的律师您好! 报案人于2014年5月由广告途径在宁夏银川市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万元。按照当时贷款公司约定利息为月息1毛钱,后每月偿还2000元,累计已还36000元,而至2016年7月中旬经过与贷款公司人员电话协商,达成与2016年8月起直接偿还本金不需偿还利息。而报案人于8月1日由外打工回到银川家中,8月3日下午16时许外出回家至家门口时遇到自称小贷公司工作人员3人称其要求报案人到小贷公司当面解决此事。报案人本着妥善解决此事的意愿跟其三人乘车至小贷公司。而与16时30分左右到期公司办公室后,其公司内其中两人就对报案人进行殴打(用拳头殴打头部及脸部),并逼迫报案人于当天内必须偿还本金20000元,言语恐吓如本日内见不到钱,就躺着出去。并不允许报案人离开。在报案人打电话与亲友借款凑钱过程中也有对报案人进行殴打(用拳头殴打头部及脸部)。直至当晚21时许,由于时间仓促只凑其5000元,便向小贷公司人员商讨可先付5000元,并于次日偿还15000元。小贷公司人员不同意,并在次威胁当日如不拿出20000元便不让或者离开,其中一人在次对报案人进行殴打(用拳头殴打头部及脸部)。报案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偷偷发出短信给妻子,要求其妻报警。由于报警给予的地址不够详细,导致警察没有找到详细房间地址。直至凌晨12时许贷款公司人员发现报案人报警,并看到楼下警察后,夺走报案人手机,便立即强行带报案人由楼梯下楼,安排车辆在地下停车场等候,途中言语透露由于报案人报警,要转移场所并在转以后对报案人进行报复。直至走到1楼大厅绕行地下停车场时,报案人看到大厅外警车,并进行逃跑及呼救,在次过程中小贷公司三名人员在大厅内对报案人在次进行殴打(用花瓶对后脑头部砸击,倒地后拳打脚踢头部及身体,)三人并继续拉扯报案人至地下停车场。于此同时警察听到报案人呼救声后进入大厅,并营救报案人。但是小贷公司其他人员均逃跑。 就此案件,先已由当地刑警队处理中,但在报案人录笔录过程中,发现笔录人员刻意规避事实经过中的非法拘禁事实,并对报案人称由于报案人在当时过程中可以打电话及发出报警短信,为理由,称其不构成非法拘禁。并表示只是普通债务治安案件,准备移交派出所处理。 对此本人进行求助咨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