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11月购买刘某男位于大庆萨尔图铁路局的一处房产,根据买卖双方购买公平自愿原则,实际支付人民币17.5万元,本人非铁路局职工,该处房产并无土地使用证,只有产权证小本产权为个人,属铁路局内部认可颁发,可交易买卖非铁路职工本市城市户籍人员,不同于大庆开发区建设大厦办理的商品房房产证,2011-12月已经通过铁路局房... 展开
本人于2011年11月购买刘某男位于大庆萨尔图铁路局的一处房产,根据买卖双方购买公平自愿原则,实际支付人民币17.5万元,本人非铁路局职工,该处房产并无土地使用证,只有产权证小本产权为个人,属铁路局内部认可颁发,可交易买卖非铁路职工本市城市户籍人员,不同于大庆开发区建设大厦办理的商品房房产证,2011-12月已经通过铁路局房产管理所过户至本人名下。2011年该房产进行买卖时该房原房主刘某男在卖房子前已死亡,该房屋买卖与其妻子黄某女进行的交易,过户是黄某女去齐齐哈尔铁路总局进行的办理,据黄某女讲该房产证过户顺序由刘某男先过到黄某女,后有由黄某女过户至本人2014年8月底铁路通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经大庆房产管理局决定,可以自愿换发本人的问题是,该房屋建成于1986年,当年原房主购买房产实际支付房产价款为人民币16882元,房主夫妇是铁路职工按铁路当年政策工龄购买抵消一部分现金,现在按换发《房屋所有权证》通知规定,需补缴该房屋差价,算法是根据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5.2*827元/平米-原始购房款16882=37203.8,这笔钱是当年原房主并未实际付款的按政策享受的工龄优惠部分,本人1986年出生,并非1986年买的铁路房屋,并未享受铁路房产优惠,我实际支付的房产市值17.5万元远远超出房主1986年当年出资的16882元。2011年我们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我并不知道工龄购买的说法,以为房主拥有所有权处置权,房屋能进行买卖过户就证明房产没有抵押,没有欠款,房屋产权是清晰的,没有涉及此房产日后还需要补缴原房主1986年按政策享有的优惠37203.8元,更换房屋产权费用,我可以协商或起诉让原房主补缴吗?换发房产证小本变成大本需补缴房主当年没有实际支付的费用,我们在交易时并未涉及此方面,超出买卖合同约定范围.?此种情况怎么办,如果我采取自愿原则不换发房产证不补缴此笔差额37203.8元,以后我将房屋出售,下一任房主换房产证还是会找我追讨此笔差额,我又将如何处理,是不是这笔钱37203.8元必须由我承担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