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而如何区分地下建筑物的性质,政策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 展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而如何区分地下建筑物的性质,政策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该房屋的地下部分应当与地上部分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的计算方法一并计算房产税,而不应将地上、地下分别计算。以产品抵债应视同销售建邺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辖区内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以部分开发产品抵偿施工企业的施工款,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对此行为进行账务处理,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指出,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已使用房产出售应纳税近期,税务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某开发商将售楼处部分房屋装修为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使用;按照项目规划这部分房产将在交付时改造成小区的健身会所,交付给物业公司。那么这部分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所开发房产作为样板间、售房处自用期间,应当按照其房产原值的70%确认房产余值,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