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买入了一套商铺,售价60万,当时是售后包租的形式,包租5年,直反后两年的租金抵了房价,合同规定14年12月31号交房,但开发商售房之后变更经营类型,本来宣传是由杭州四季青全程托管,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并不是四季青入驻,变成了海鲜市场,并且没有继续招商的能力,当初我们也是看着四季青的名声买的。2015年12月3... 展开
本人于2013年,买入了一套商铺,售价60万,当时是售后包租的形式,包租5年,直反后两年的租金抵了房价,合同规定14年12月31号交房,但开发商售房之后变更经营类型,本来宣传是由杭州四季青全程托管,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并不是四季青入驻,变成了海鲜市场,并且没有继续招商的能力,当初我们也是看着四季青的名声买的。2015年12月31号应该收到房租,但由于有争议,几百户买家并没有收房,开发商说要收房租就要先收房,请问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使用了房子是否要给房租???已经有一位买家上诉败诉了,法院的理由是开发商和买房的是利益共同体,应该要共同进退!?!我们对开发商现在的能力有怀疑,这种售后包租的形式(卖房的时候没有竣工14年12月才竣工),改变经营类型是否是欺诈??能否可以申请退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