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予以拆迁补偿后,其占用范围的土地还在单位名下,用不用再给原土地使用单位土地
国有单位的家属楼,经过了房改,个人拥有全产权,房产证已经办理到个人名下,其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用途为住宅。现因建设需要拆迁,对住户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请问:拆迁完成后,土地还在原家属楼的国有企业名下,土地如何变到开发企业名下?用不用给原土地使用权单位进行土地补偿?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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