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11年6月,以每套1万元的定金认购了渝中区长江一路51号凤凰台的商品房5套(尾房),分别是凤凰台的12-7、12-8、12-9、12-18、31-7,认购截止日期是2011年8月9日,在两年多时间中,重庆市钧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出卖过一套尾房,而任由吴某将其加价倒卖。我经大业兴中介介绍并交纳中介费8000元,... 展开
吴某于2011年6月,以每套1万元的定金认购了渝中区长江一路51号凤凰台的商品房5套(尾房),分别是凤凰台的12-7、12-8、12-9、12-18、31-7,认购截止日期是2011年8月9日,在两年多时间中,重庆市钧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出卖过一套尾房,而任由吴某将其加价倒卖。我经大业兴中介介绍并交纳中介费8000元,写下了2700元欠条并注明:中介给我办好一切手续后再支付余款,签约购买了吴某所谓他自己的二手房12-8,协商以53.5万元过户并交纳定金8万元,吴某收到定金后就拒绝大业兴再参与,最后与开发商签约价是49.272万元,吴某从中侵吞4.228万元。我已陷入了圈套,无奈何交纳了过半房款并和开发商网签了购房合同,但此后的两三个月中,在重庆市房屋交易中心各个部门都查不到我的购房信息,我联系开发商无果后,遂向市长信箱投诉求救,向渝中区公安分局经侦科报了诈骗案。市长信箱责成房屋交易中心督促开发商给我办理了房产证,我通过渝中区房屋租赁中心、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大业兴中介,希望能够追回损失,主管部门都认定中介失职才导致我蒙受损失,我以吴某不是房屋所有人,无权处分该房;即使有过认购书也早就过期两年多,没有资格处分该房屋和转让购房权益为由,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渝中区人民法院认定吴某是转让的购房权益,根据钧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负责人一句:认购书虽然过期,现在依然有效,而驳回了我的追款诉求。我不知道这种商品房销售行为是否合法?过期失效两年多的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2个月期限的认购书可以无限延长吗?法庭的判决是否恰当?恳请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各抒己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