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2004年离婚。离婚时一处房产为我母亲个人产权证,所以离婚时分给我母亲所有。离婚至今已10年,在2011年时,父亲用爷爷奶奶名义通过诉讼来要此处房产要求共有,2011年终审判决驳回爷爷奶奶要求共有的请求。今年出售此处房产到最后房产过户时,房产局以此房有异议有法律纠纷多番刁难不予以过户,需要父亲到场签字(我父亲谈条件,要... 展开
我父母2004年离婚。离婚时一处房产为我母亲个人产权证,所以离婚时分给我母亲所有。离婚至今已10年,在2011年时,父亲用爷爷奶奶名义通过诉讼来要此处房产要求共有,2011年终审判决驳回爷爷奶奶要求共有的请求。今年出售此处房产到最后房产过户时,房产局以此房有异议有法律纠纷多番刁难不予以过户,需要父亲到场签字(我父亲谈条件,要求我母亲放弃另一处房产份额才愿意签字),在提交房产局要求的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原件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房产局通知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并未经审核采纳了存在重大事实与判决书违背的异议申请。我坚持认为此处房产不存在异议,并以书面形式递交当地房产局,拖延很久后房产局书面答复,按照《物权法》第十九条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八条异议情形处理,若异议人15日内提起诉讼,则暂缓办理过户。并把所有可能造成的损失推给“异议人”。首先是我不同意按异议情形处理,其次《物权法》这个条文也不适用此情形。从12月30日第一次到县房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材料办理过户到现在已经近一个月前前后后沟通交涉不下10次迟迟未予办理,现在一方买家要求退还全额房款,另一方我们已经用房款在别的地方付过房款,没有办法退。如果因为房产局单方的行政过失,导致巨额损失,谁来赔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