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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先验房后收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ask3381697032|2017-02-12 11: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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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859783611

出卖人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文本中明确条文规定,《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予以配合没有法律依据:“查验房屋状况。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在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并与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房屋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2017-02-12 12: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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