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写了一万元的收条,在一年时间内没有帮原告办理好房产证就全
被告写了一万元的收条,在一年时间内没有帮原告办理好房产证就全额退回。一年过去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都没有退。起诉法院的请求只写了要被告退还一万元和承担诉讼费。请问在开庭审理时候能否提出增加赔偿利息请求?如可以是否在被告收钱日开始计算,一周年后对应日开始计算利息的赔偿?利率又是以什么利率,是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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