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该借款没有还款期限,不存在宽限期,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庭审笔录证明,2011年12月7日债权人到债务人的服装店要求收回借款,债务人明确表示生意不好暂时还不出钱,债权人提出了涨息的要求,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债务人出具了无还款日期涨息的欠款条后,又到欠条保证人家中,签字担... 展开
一审认定该借款没有还款期限,不存在宽限期,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庭审笔录证明,2011年12月7日债权人到债务人的服装店要求收回借款,债务人明确表示生意不好暂时还不出钱,债权人提出了涨息的要求,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债务人出具了无还款日期涨息的欠款条后,又到欠条保证人家中,签字担保,欠条担保时在欠款条上批注:“原欠xx的欠款”,应当认定是对借款本、息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还款和提高借款利息,债务人出具了涨息的欠款条并重新提供了担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的欠款条第二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即从2011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8日届满。自诉讼时效中断后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原借条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而借条保证人也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2014年6月6日起诉借条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的的规定,已超过了保证期间六个月,民事权利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法律规定,借条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问题补充:姓白的是假律师,人家说东她指西,王是卖关子的问题补充:以下回答者,尽是些娘希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