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赡养老人,家中四兄弟协商将家中的四间房屋(大约84平米)作为共同共有物进行了分配,每人一间,长兄的一间归我使用,作为赡养老人的费用,2008年,长兄去世后,长嫂怕分不到房产,2009年起拟了一份《房屋共同分配协议书》,协议书中表明【不管此房是否被国家或是企业占有,还是被出售,均有明桂云(长嫂)一份】。在此期间房屋由于修... 展开
因为要赡养老人,家中四兄弟协商将家中的四间房屋(大约84平米)作为共同共有物进行了分配,每人一间,长兄的一间归我使用,作为赡养老人的费用,2008年,长兄去世后,长嫂怕分不到房产,2009年起拟了一份《房屋共同分配协议书》,协议书中表明【不管此房是否被国家或是企业占有,还是被出售,均有明桂云(长嫂)一份】。在此期间房屋由于修建的不合理,并没有收到经济效益,2012年6月母亲去世,2013年10月修建此房,2014年开始出租,租金用来弥补母亲的赡养费和修建房屋的费用,在修建房屋时并没有隐瞒长嫂,她也没有提出异议,,已没有出资修建房屋,2016年8月份提出索要房屋,遭到拒绝,2016年11月将我起诉到法院。我想问问此协议中的【此房不管是否被国家或是被企业占有,还是被出售,均有明桂云(长嫂)一份】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此房没有被占也有没出售”,在这种情况下,长嫂有主张要回的房子的权利吗?我怎样可以保全此房屋的使用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