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传票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是“债务转移纠纷”,判决书列出的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合同纠纷”。显然,“合同纠纷”否定了“保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转移纠纷”。“合同纠纷”也是错误的。其一,“合同纠纷”没有审理基础,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所谓“合同... 展开
立案、传票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是“债务转移纠纷”,判决书列出的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合同纠纷”。显然,“合同纠纷”否定了“保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转移纠纷”。“合同纠纷”也是错误的。其一,“合同纠纷”没有审理基础,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所谓“合同纠纷”未通过庭审查明,违反了法(2011)41、42号变更案由的法律规定。其二,“合同纠纷”以诡辩偷换概念伎俩。以大的集合概念取代小集合或非集合概念。混淆了案件性质。其三,判决书中的“合同纠纷”,在判决书中赧然又出现了“双方约定被告替原告追回投资”、“取得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 “合同纠纷”不能自圆其说。表明四级或三级的案由存在。法院谈笑之间打翻了法律的天平。制造了一个阴谋,为臆断事实制造了一个空间。高超的审理技能走出了法律的樊笼是道德良知的腐败,失去了忠诚法律的根基。请看被法院错定胁迫证据认为 “合法有效”的承诺是“由于金玉恒通投资失败,刘金英投资五十九万元,如果追查不回,由王悍负责还钱。春节前尽能力还一部分,以后陆续还清”。当您站在中立的立场静下心来通读字条。第一感觉确认的是什么法律关系。有没有矛盾,是双方约定的春节前王悍替刘金英追回投资吗?请全国律师赐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