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王某、梁二某、梁大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王某、梁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但保、以别人之物充自己实力等方式骗取我的合伙。我于2009年认识王某,王某找到我,以资源越来越少,开采证越来越不好办,现有开采证,证照齐全,每天可赚8000至10000元为诱饵骗我投资投资沙场。6月份他... 展开
请问王某、梁二某、梁大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王某、梁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但保、以别人之物充自己实力等方式骗取我的合伙。我于2009年认识王某,王某找到我,以资源越来越少,开采证越来越不好办,现有开采证,证照齐全,每天可赚8000至10000元为诱饵骗我投资投资沙场。6月份他带领我去山上看,有堆费旧的铁,他说是打沙机,可以再购些机器,指着一座山说是他包的山(20年承包),还有一架变压器说是十万元架设的,还有一辆铲车说价值40多万。(后来得知铲车是别人的,变压器是村委架的、打沙机是报废的、山是别人包的)王某先让我垫支7万元包山款,林业罚款5000元等,后让支付办营业执照(原来没有营业执照,重新以王某之名办理)、以梁大某(梁大某、梁二某是兄弟)之名的开采证已过期,说等下年把开采证变更为我们。2012年沙场因没开采证以非法开采为由被综合执法局砸毁。经我2012年至2015年千百次的向综合执法局讨要时得知,王某早辞去了法人,这个沙场一没开采证,二没营业执照,是个非法沙场。使我损失八十多万元。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我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我的钱财。2009年7月19日我与王某、梁二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后知二人没有证,没有出资属空手道),梁大某自己在没有合伙人签字的情况下签署了所谓撤股协议(后知早在2008年已转让给了梁二某)我先后分两次向梁大某交33.5万元(下欠16.5万元)后,王某梁大某说下欠的等等再说,让我先投资到沙场,于是我向沙场垫支19.766万元用于购部分机器,按合伙协议我已出够50万,下余应该按协议比例投资,但王某、梁二某二人说让贷款,而他们以各种理由不参与贷款,让我从信用社贷款20万,用于购后续设备。并承诺先还贷款,后来贷款及贷款本金及利息由我以我个人资产全部偿还,至今他们不愿意承担。三、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诱我投资。在没有生产的时候别人把铲车开走,原来是他们以虚假实事以固定资产为由让我出资50万。(铲车是别人的,变压器是村委架的、打沙机是报废的、山是别人的)四、以我投资的沙场骗他人之财。当我投资将机器安装好后,王某、梁二某二人找到另一人承包沙场,说一年40万包,但只包几个月交了15万被王某全部取走私分。另一人发现被骗后放弃承包。五、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