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入住6年了,开发商至现在没有办理权属证书(即房产证),也没有支付任何违约金。我以开发商没有履行《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于交房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为由,于20... 展开
交房入住6年了,开发商至现在没有办理权属证书(即房产证),也没有支付任何违约金。我以开发商没有履行《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于交房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为由,于2016年将开发商告到小区所在地管辖法院,诉请违约金。开发商却辩称,我与它签定了一份承诺(免我一千多元的物业费,从此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张),不愿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承诺合法有效、不违反相关法律,且已实际履行,遂判我官司输。一年过去了,我没有提出上诉,且早已过了上诉期。我咽不下这口气,自认为仅一千多元的物业费,无法等价交换对开发商违约事实的终身法律豁免;我不慎签定的那份承诺,显失公平,应视为无效合同或者应该解除合同。我现在想重新到法院起诉,会不会因为同一纠纷不能重复诉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那我到开发商注册地管辖法院起诉可以吗?我该如何向法官主张解除承诺书?问题补充:诉请撤消承诺,或者申请法院调节,提高承诺书中的金额,这样法官可以支持我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