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首付可以分期付款,房屋总价106万,首付付了16万,买购房优惠券2.5万,签了一个借款合同借款10.6万,实际上并没有借款,只是签了一个欠条(开发商找的第三方机构),合同上面写的首付款是26.6万(加上欠条的钱款),合同上面有贷款约定是:30日之内取得贷款,如果未能取得贷款的,剩余款项现金支付,不能支付的... 展开
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首付可以分期付款,房屋总价106万,首付付了16万,买购房优惠券2.5万,签了一个借款合同借款10.6万,实际上并没有借款,只是签了一个欠条(开发商找的第三方机构),合同上面写的首付款是26.6万(加上欠条的钱款),合同上面有贷款约定是:30日之内取得贷款,如果未能取得贷款的,剩余款项现金支付,不能支付的甲方收回房屋,另行出售并扣除已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另外合同上面还有违约责任条款是:如果乙方与甲方已经签订售房合同,因故毁约要求退还房款的,违约金为房款总额的5%,我们是收入证明达不到月供的2倍而贷不到款,现在想解除合同,请问我们的违约金按多少支付?还有那2.5万的买购房优惠券的钱应该给我们退吗?如果起诉的话,律师费和起诉费大概需要多少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