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统规自建安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统规自建的征地项目
第三十九条统规自建安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统规自建的征地项目,由被拆迁人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自行出资、自行修建安置房屋的安置方式。第四十条统规自建安置的内容和标准:(一)房屋补偿费。拆迁房屋的补偿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中江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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