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本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房产,11月初按交房通知到现场收楼,发现阳台护栏样式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内约定阳台为通透铁艺栏杆,现场实际为实体墙。当时售楼小姐带我们看样板房及签订预售合同时,未提及阳台护栏与其他楼层的区别。但在合同中关于阳台护栏的约定与其他楼层的阳台护栏样式是一样的,为通透铁艺栏杆。房子... 展开
2014年6月本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房产,11月初按交房通知到现场收楼,发现阳台护栏样式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内约定阳台为通透铁艺栏杆,现场实际为实体墙。当时售楼小姐带我们看样板房及签订预售合同时,未提及阳台护栏与其他楼层的区别。但在合同中关于阳台护栏的约定与其他楼层的阳台护栏样式是一样的,为通透铁艺栏杆。房子为2楼,位于单元入户大厅上方,阳台处的实体墙为入户大厅外的门楼装饰,墙厚90厘米,高度115厘米,正好处于我阳台外侧。(一栋楼有3个单元,每个单元入户大厅正上方的所在楼层阳台样式均如此。)此实体墙影响了客厅的通风、采光(阳台为北向),也严重影响了远看及下望的视野(墙厚90厘米)。发现问题后,我们与开发商进行了协商,要求将阳台恢复成合同约定样式,但未果。现我想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损失。我想问我遇到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退房的条件,起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情况补充:1.合同中有“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规划。确需变更的,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的条款,补充合同中又有:“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局部调整规划、设计,可不通知买受人。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中相关条款:“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改直至符合前述约定。”装饰、设备标准中阳台的约定:通透铁艺护栏。3.阳台处的实体墙,很可能就是这样设计的,但是销售人员未向我们提及,是否涉嫌欺诈?售楼处的楼盘模型上,阳台护栏是实体墙,看房及签合同的过程中我们未注意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