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甲与乙在安居(厦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三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606036的《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向乙购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港南路1号海港花园1701单元的房产,房屋面积210.96平方米。2.房屋总成交价为人民币66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甲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3.由于房产尚属... 展开
2016年6月26日,甲与乙在安居(厦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三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606036的《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向乙购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港南路1号海港花园1701单元的房产,房屋面积210.96平方米。2.房屋总成交价为人民币66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甲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3.由于房产尚属于抵押状态,乙(出卖人)应自行向贷款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同时申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15 日内,乙应前往银行办理解押手续。4.甲于乙前往银行办理解押手续的当日支付160万元(含定金10万元),于过户领取新产权证当日支付200万元。甲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300万元,该贷款由银行直接转至乙指定的账户。若银行贷款不足300万元的,甲应自行弥补其余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到达乙账户的同一日内支付。5.若解押款要由甲提供,乙应与甲至公证部门办理房产交易委托协议,以便办理交易过户手续。6.双方在解押出一手产权证七日内以本协议为基础签订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印制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市土房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一手产权证无法办理解押,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7.交易房产产权清晰,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出让方确保其余共有人均同意出售。8.协议生效之前与交易房产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乙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由于债务未能处理妥当,给甲带来损失的,由乙负责赔偿。9.双方订立本协议后,不得中途反悔。若出让方乙反悔,应以书面的形式立即通知甲及中介公司,并自悔约之日起3日内将甲已支付的定金双倍返还并将甲已支付的房款(不计利息)返还给甲;若买受方甲反悔,应以书面的形式立即通知乙及中介公司,购房定金归乙所有,但乙应退还甲已支付的其余购房款(不计利息)。协议中还就房产的交付、购房款的支付、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签约当日,甲支付10万元定金给乙。2016年7月10日,乙以其妻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要求解除协议, 并以书面函件通知了甲及中介公司,同时告知愿双倍返还甲已支付的定金共计20万元。甲收到通知后,当即表示不同意解除协议,要求乙继续履行协议。2016年7月20日,乙将房产再次委托中介机构以72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告知甲,若要购房,可以710万元的价格成交。 甲坚持应以670万元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商无果,甲遂将乙诉诸法院,并申请查封了讼争房产。起诉后,乙的妻子丙申请加入诉讼。另查明,乙尚欠银行贷款2,031,066元 。甲应如何维权问题补充:具体是合同法的哪一条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