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1年便租了一套门面房,与房东每隔3年或5年签订一次合同,并且一次性支付合同租期的全部房租。最近一次合同是2013年3月签的,租期为2028年3月,租期15年,在签订合同当时就付清了15年的租金,一共是240万。但是2013年底,新房东来收房,我才知道,在3月份我付清了15年的租金之后,原房东便卖了自己的门面房,之后卷款... 展开
我在01年便租了一套门面房,与房东每隔3年或5年签订一次合同,并且一次性支付合同租期的全部房租。最近一次合同是2013年3月签的,租期为2028年3月,租期15年,在签订合同当时就付清了15年的租金,一共是240万。但是2013年底,新房东来收房,我才知道,在3月份我付清了15年的租金之后,原房东便卖了自己的门面房,之后卷款跑了。现在的新房东以“清除妨碍”的理由起诉我,并且一审判我给新房东腾房。法院判决书的理由就是认为我与原房主在卖房之前,就已经解除了租赁合同。但是并无任何证据,因为所有的租赁合同原件都在我手里,付款的收条也都在,法院也没有我与原房东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并且法院认定我知情原房东卖房一事,也同样就是无理认定,无任何证据就宣判。第二,法院在开庭宣判结果的时候,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应该通知我开庭?但一审法院并没有通知我开庭宣判,直到今天,2015年4月30号,给了我一份宣判日期为2015年2月1号的判决书,这符合法律程序吗?第三,法律上一直说,买卖不破租赁,但是法院以这种子虚乌有的证据随意判决我搬出去,法官对此不承担自任吗?上诉,需要我把上诉状交给一审的法院,现在他们这里收受了贿赂,我实在不敢把上诉状交给他,如果他不向上级法院交我的上诉状,我怎么办?如果二审或者三审都是这种结果,那么作为受害人的我,240万的租金就这样被骗走了,还没有地方申冤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