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我们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5万元购房诚意金,双方签了《订房协议》,订房协议中规定有:经双方协商,乙方交30000元给甲方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费用,交3000元作为大门费用……根据建房进度,我们陆续交清了房款,最后一次交房款时,另外交了33000元,开发商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收费项目是“办证后所需... 展开
2014年4月,我们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5万元购房诚意金,双方签了《订房协议》,订房协议中规定有:经双方协商,乙方交30000元给甲方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费用,交3000元作为大门费用……根据建房进度,我们陆续交清了房款,最后一次交房款时,另外交了33000元,开发商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收费项目是“办证后所需各项费用”,口头说:办证后清算,多还少补。我们先后于2014年办理按揭贷款,贷款银行保存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合同1)比约定交房推迟近一年的时间,2015年开发商交房给我们,要求把以前所有收据、订房协议原件必须上交给开发商,并且签订《购房合同》(合同2),《购房合同》(合同2)中把那33000元办证费分摊到房价中,提高了每平方米单价,否则就不交房。开发商的理由是方便交税。在开发商的忽悠下,无知的我们,签了《合同2》。现在,开发商说我们要交办证费,否则不给办证!“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交了办证费?有证据去起诉!”我们感到冤枉!被开发商耍了:开发商早预谋欺骗我们,收了我们的《订房协议》、交三万三办证费的收据。但是我们几百户中有许多人有《订房协议》、办证费用收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银行保存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标注的也是没有分摊33000元的房价,请问我们有什么办法拿回开发商欺骗我们的33000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