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年的1月27日,甲向乙借款六万,房本做抵押,借期为一个月,到期还六万六我作为担保人承担啥责任呢?
在17年的1月27日,甲向乙借款六万,房本做抵押,借期为一个月,到期还六万六,到期还不上用房子还款,我作为担保人签字了,甲乙也签字了,也按手印了。到一个月的时候没还上这钱,乙也没主张要房子,甲说没借到钱还乙,甲当时还急用钱,乙就又借甲三万,这三万没写在之前的协议里,就甲给打个条,说一起给房子过户在乙的名下,后来也没过户。但是...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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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2017-07-06 12: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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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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