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经过:2016年7月28日,房屋产权人胡某、卢某二人将两处各93.43平米私有住宅以实际成交价格40万元人民币分别出售给郑某、李某,共取得收入80万元。2016年7月29日,卢某、李某与胡某、郑某到地税局申报大厅办理涉税相关手续。卢某、胡某在填报《诚信保证书》时,各自填报为单身;将所售房产填报为家庭唯一住房,据此,卢... 展开
一、事实经过:2016年7月28日,房屋产权人胡某、卢某二人将两处各93.43平米私有住宅以实际成交价格40万元人民币分别出售给郑某、李某,共取得收入80万元。2016年7月29日,卢某、李某与胡某、郑某到地税局申报大厅办理涉税相关手续。卢某、胡某在填报《诚信保证书》时,各自填报为单身;将所售房产填报为家庭唯一住房,据此,卢某、胡某二人享受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税(1994)20号第二条第(六)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2016年8月26日,胡某、卢某主动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承认错误事实,并积极要求依照税法规定补缴税款,但因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更新的原因一直无法缴纳,直到2016年9月30日申报缴税系统可以征税后胡某和卢某便第一时间自行到地税局申报大厅,按实际成交价格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每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缴纳入库。(有短信记录,及相关证人可以证实。)2016年8月29日,买受人郑某、李某以胡某、卢某虚假申报偷税为由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纪检部门举报。2016年9月22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某市地方税务局纪检转办举报案件。2016年9月3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卢某下达检查通知书;2016年10月8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胡某下达检查通知书。二、争议焦点:关于此案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认定。(一)关于此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常识:1、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1)查账征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2)核定征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