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纠纷
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约定在10月24日将全部房款给卖方。目前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贷款、过户等手续(房产证尚未下发)。现在卖方以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全部房款为由进行纠纷。请问卖方这种理由是否合法?针对这种问题如何解决?注:卖方的房产证之前处于抵押状态,在9月30日才收到撤销抵押后的房产证;合同中只对买方进行了违约规... 展开
其他答案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至于产生纠纷,这个时候这能去协商,但是合同里面应该有规定,什么时候面签,什么时候过户,如果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卖方应该是付您的违约金,这个您应该让中介的帮您协调一下,如果不行,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这种属于业主的原因,您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合同有一条是:如果是一些不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是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这个责任不在您,您可以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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