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转售后公房时,原居住人之一名字(子女A)没有写进房产证,当时《购买已出售公有住房委托书》上“同住成年人”签名非本人(本人根本不知情)请问A是否应该拥有该房产至少1/4的权利?
使用权房转售后公房时,原居住人之一名字(子女A)没有写进房产证,当时《购买已出售公有住房委托书》上“同住成年人”签名非本人(本人根本不知情),现父母要将房产全部给另一同住人(子女B),请问A是否应该拥有该房产至少1/4的权利?
其他答案
A需要起诉,确认当时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合同无效,否则在不能推翻目前产权证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上不承认A享有房屋权利。
2017-09-01 1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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