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今年4月份将现住房屋进行了卖出,当时协议明年五一搬出。由中介指导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出售价为63万,首付40万,剩余23万向银行申请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280日内交付房屋使用权。后面的第八条补充协议里写明2018年5月1日搬出。出现的问题是,因为当时是5月份对方办理的银行审批,我市农行批准的... 展开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今年4月份将现住房屋进行了卖出,当时协议明年五一搬出。由中介指导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出售价为63万,首付40万,剩余23万向银行申请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280日内交付房屋使用权。后面的第八条补充协议里写明2018年5月1日搬出。出现的问题是,因为当时是5月份对方办理的银行审批,我市农行批准的利率是0.85折,因现在整体银行收紧,不放贷款。而且银行方面明确表示,要求提高到现有的利率,即基准利率1.1倍。而买房不愿意承担,所以拖着不管这个事情。我现在的疑惑是:首先我的合同里确实没有明确款项全部交付时间,就此我是否而已起诉中介引导签订的合同不完善,导致我长时间拿不到放款,此间房屋价值的变化等造成我的损失?其次,买房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想这么一直拖下去,如果我想违约,造成的损失有哪些(合同里面原先写明了如果卖方违约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中介费用)?最后,因为办理二手房的抵押贷款我的房子已经过户了,我这个时候违约能否拿回房子?十分感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