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补缴土地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什么是企业缴纳土地契税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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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和会计处理。按规定,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 展开
2018-01-04 16: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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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补缴土地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 补缴当年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一、开发公司等主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从略,下同。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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