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家里老人房子拆迁分配问题。七年前,因为老人房子拆迁,以及日后赡养的问题。四个子女一同协商后写下字据。一共写了五条,概括下为1.本人(老人)房产赠予大女儿为产2.本人将在现在(为拆迁)房子中住过晚年,受赠人无权将该房子处理,如遇拆迁,需经本人同意。3.受赠人需要照顾伺候的义务,其他子女尽到应尽的孝心。4.若受赠人未能尽到上... 展开
事关家里老人房子拆迁分配问题。七年前,因为老人房子拆迁,以及日后赡养的问题。四个子女一同协商后写下字据。一共写了五条,概括下为1.本人(老人)房产赠予大女儿为产2.本人将在现在(为拆迁)房子中住过晚年,受赠人无权将该房子处理,如遇拆迁,需经本人同意。3.受赠人需要照顾伺候的义务,其他子女尽到应尽的孝心。4.若受赠人未能尽到上述义务,本人有权更改本字据。5.字据由本人确认,且受到各子女的认同。五人各自分别签字。无公证。之后房子进行拆迁,大女儿在老人同意下进行拆迁,按照所立字据进行。如今房子已经建成,并完成分配。但房产证还未分配下来。但是现在二女儿不想承认这份字据所写内容,并向老人承诺如房产赠与其,她将给予老人更好的生活。老人也因此不想承认字据,即不赠予房产为大女儿为产。另外两个子女在这一事件中没有涉及利益问题。目前事情还处于双方僵持阶段。想问这份没有经过公证的字据是否有效?字面所写房产赠予大女儿为产,是否可要求老人将新建房产过户给大女儿。如果大女儿尽到义务?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