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翟先生购买了一套因拆迁安置而来的公房,并持有原房主的《拆迁安置协议》,之后多次到统建办、房管局办理过户,但都因其他因素(问题不在卖方)未能办理到过户手续。2008年11月底,买房人翟先生死亡,其家人搬离了该套公房并出租于他人居住至开始拆迁长达至少五年之久。2009年国家发文禁止了公房买卖,各区房管局停止办理公房过户... 展开
2006年翟先生购买了一套因拆迁安置而来的公房,并持有原房主的《拆迁安置协议》,之后多次到统建办、房管局办理过户,但都因其他因素(问题不在卖方)未能办理到过户手续。2008年11月底,买房人翟先生死亡,其家人搬离了该套公房并出租于他人居住至开始拆迁长达至少五年之久。2009年国家发文禁止了公房买卖,各区房管局停止办理公房过户更名。翟先生死亡后,卖方也陪同买房人的爱人办理过户,还是没有办理成功。2013年11月,该套公房纳入拆迁改造范围,拆迁办只安置卖房人,理由是登记的是卖房人的名字,只认登记人。拆迁办建议上法院确权,法院认为公房交易不会改变其所有权,不会对国家造成利益损害,给出的是“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判决结果下达后拆迁办仍是只安置卖方,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仅仅能证明买卖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还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办理过户,但事实是并没有办理成过户,名字还是卖方的,所以安置也只认原始登记人。2013年底(拆迁启动之后),房管局又出台了《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是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该《办法》又规定承租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死亡的可以办理更名。请问,有了法院买卖合同有效的民事判决,买房人翟先生是这套公房的法定承租人吗?“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能跨过当前正在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性的规定吗?另外,翟先生是在2008年11月底死亡的,在房屋没有过户到他名下且又是在《办法》规定的时间之后死亡的,按照新法大于旧法和法禁不为的原则,房管局可以把这套从没登记在翟先生名下且已开始拆迁的公房,更名到第三人(即翟先生爱人)的名下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