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所销售的商铺价值一百万,业务员说不动产登记证上也是写一百万,现在你只需要支付二十万,十年后该商铺就是属于你的。在此基础上我与开发商签定合作合同,合同注明银行按揭贷款由开发商负责激交,开发商承诺十年期间最快提前三年帮你还清银行贷款,还清后立即使用不动产证以我的名义抵押给银行,抵押期限为七年,所得的资金归开发商所有,... 展开
某房地产公司所销售的商铺价值一百万,业务员说不动产登记证上也是写一百万,现在你只需要支付二十万,十年后该商铺就是属于你的。在此基础上我与开发商签定合作合同,合同注明银行按揭贷款由开发商负责激交,开发商承诺十年期间最快提前三年帮你还清银行贷款,还清后立即使用不动产证以我的名义抵押给银行,抵押期限为七年,所得的资金归开发商所有,七年到期后结清银行的抵押贷款即可交还不动产证,这时的不动产证才真正属于我。1、请问开发商这是什么做法?2、开发商合作合同中承诺十年期间最快三年还清,如果开发商十年期间跑路或破产,那我是否承担银行的债务?我二十万能否要回来?3、开发商三年后帮我还清,再以我的名义抵押七年,跑路或破产该如何维权? 收起